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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第50条、第85条;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第38条、第65条。
我队于2020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《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》(川眉彭交执强决〔2020〕33号),并于当日扣押了川T18676号货车,停放于谢家检测站停车场。该车卸货41.9吨,涉及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,于2020年8月25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。
主办单位: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:各镇(街道)、区级各部门